我们再来看一下多少存在一些证据的情况。假设陶罐的所有者是精通中国古董的人。由此,可以评估“明”的信任度为0。3。此外,陶罐看起来不太旧,可能不是古董。根据这一证据,可以评估“赝”的信任度为0。6。有一点希望大家特别注意,即使在这种情况下,Bel(明)与Bel(赝)之和也只有0。9,还是不足1。这就意味着缺乏足够的证据。
如果运用邓普斯特的上限概率和下限概率理论进行分析,结果就会变成下述情况。在遥控飞机坠毁的实例中,如果将区域1~30(陆地区域)作为事件“陆”的证据,则Bel(陆)等于0。3;如果将区域31~90(水面区域)作为事件“水”的证据,则Bel(水)等于0。6。此外,区域91~100(不能说一定是陆地,也不能说一定是水面),可以解释为证据不足的部分,也就是0。1。
主犯究竟是谁?
下面,我们结合一个稍微复杂一些的例子,对谢弗的理论进行更加深入的说明。
假设有嫌犯a、嫌犯b、嫌犯c三个涉嫌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需要接受法庭的审判裁决。上述三人都接受有罪的指控,但都不承认自己是主犯。因此,必须通过审判决定到底谁是主犯。法官将根据三位嫌犯以及证人的证词,最终审议判决谁是主犯。
现在假设你是一名法官,请根据谢弗的方法,模拟自己是如何形成主观判断的。
首先,你要根据证人的证词,依次对嫌犯a、嫌犯b和嫌犯c为主犯的证据的信任度进行预测。
①嫌犯a为主犯的证据→0。2;
②嫌犯b为主犯的证据→0。1;
③嫌犯c为主犯的证据→0。1。
这些分别是关于每个“个人”的证据。但是,根据证人的证词不同,有些证据暗示“主犯是嫌犯a或嫌犯b”。这与单独证明嫌犯a为主犯或者嫌犯b为主犯的证据是完全不同的。你可以按照下述方式,预测这种证据的信任度。
④嫌犯a或嫌犯b中的一方为主犯的证据→0。2;
⑤嫌犯b或嫌犯c中的一方为主犯的证据→0。2;
⑥嫌犯a或嫌犯c中的一方为主犯的证据→0。1。
如果将①至⑥中的数据相加,所得之和为0。9,仍不到1。由于这是缺乏证据的部分,因此可以认为⑦嫌犯a或嫌犯b或嫌犯c为主犯的证据→0。1。
在这种情况下,对你而言,根据①进行推理,“嫌犯a为主犯”的信任度Bel(a)自然就是0。2。“嫌犯a或嫌犯b中的一方为主犯”的信任度Bel(a、b)就是①、②和④三个证据信任度数值相加之和,等于0。5。
由此可见,在嫌犯a单独为主犯的基础上,增加嫌犯b为主犯的可能性后,信任度由0。2增加至0。5。虽说如此,嫌犯b为主犯的信任度却不是两者之差的0。3。根据②,“嫌犯b为主犯”的信任度Bel(b)为0。1。
这与使用概率进行推理存在本质的区别。在依赖证据进行推理的谢弗理论中,存在许多不明确单独针对嫌犯a或嫌犯b,却又针对两者中某一方的证据。
如上所述,谢弗的信任度函数是在证据叠加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因此,其判断标准与数学概率是不同的。
此外,在前文中曾经介绍过逻辑概率的概念,那是指根据证据赋予裁决概率或然性的思维方式。我们可以认为在这一点上,其与信任度函数之间是非常接近的。
D-S证据理论的更新
正如上文所述,无论是邓普斯特提出的一对多的上限概率和下限概率,还是谢弗提出的信任度函数,都不同于普通的概率理论。因此,其更新的机制自然也不相同。
上限概率、下限概率和信任度函数的更新,又被称为“D-S证据理论的更新”。下面,我们将结合上文中提到的法院裁决的实例进行分析说明。
现在,假设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从客观上证明嫌犯c不可能是主犯。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更新“嫌犯a为主犯”这一判断的或然性呢?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删除③“嫌犯c为主犯”的证据。但是,应该将⑤“嫌犯b或嫌犯c中的一方为主犯”的证据纳入考虑范围。这是因为这一证据对证明无法完全排除嫌疑的“嫌犯b为主犯”具有强化支撑作用。因此,在目前将焦点对准嫌犯a和嫌犯b的情况下,应该试着按照“仅对嫌犯a一方不利的证据”“仅对嫌犯b一方不利的证据”以及“对两方都不利的证据”进行分类。
仅对嫌犯a一方不利的证据包括:
①嫌犯a为主犯的证据→0。2;
⑥嫌犯a或嫌犯c中的一方为主犯的证据→0。1。
①+⑥=0。3。
仅对嫌犯b一方不利的证据包括:
②嫌犯b为主犯的证据→0。1;
⑤嫌犯b或嫌犯c中的一方为主犯的证据→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