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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章程(第1页)

附录四: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繁荣文化艺术,推动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怡兴路8号盈峰商务中心24层;邮政编码:528311。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支持教育、养老、体育、文化艺术、扶贫赈灾、环保及其他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为人正派,能公平、公正、公开地参与议事,独立、客观地参与决策。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者;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承担力所能及的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与秘书处保持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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