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五:南都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都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确定理事会内设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
(三)听取、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理事会设专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投资活动的计划;
(二)投资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